(一)属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筹集划拨。
(二)属市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0.15%,单位负担0.15%。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
(四)中央、省属单位,所需经费全部由单位自负。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按《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产假工资不纳入统筹项目,由单位支付。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用支付标准:
(一)生育保险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具体为:参保职工在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者,剖宫产3000元,顺产1500元。
(二)已婚女职工放置(取出)节育环医疗费100元;皮下埋置医疗费150元;结扎医疗费700元;已婚男职工结扎医疗费600元。
(三)已婚女职工生育后流产或未生育流产及节育措施失败流产的,医疗费按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支付500元;怀孕满四个月终止妊娠的支付70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治疗宫外孕、葡萄胎产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宫外孕、葡萄胎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意见》(厅办〔2004〕289号)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四)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执行,费用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五)参保男职工的妻子未参加单列的生育医疗社会保险,但参加其他类型医疗社会保险并可报销一定比例生育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但只按政策规定补助差额部分;参保男职工的妻子未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其中剖宫产3000元,顺产1500元。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属非医疗事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善后补偿费2000元。
第八条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特殊情况,仍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