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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保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普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3号)


  《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保险办法》已经普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普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参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市政府驻地的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驻普洱市政府驻地的中央、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招用、聘用临时人员,应通过劳务代理,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条 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规划和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办基金管理和费用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生育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应负担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承担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专储、划拨工作。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市监察局对生育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单位缴纳。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的0.3%筹集。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筹资办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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