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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1日)废止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9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普洱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及《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其人均耕地低于0.5亩(含0.5亩)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征地时间,以征地协议时间为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提名造册并公示后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经县(区)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参保。

  本办法实施之后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限,从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完毕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除正常缴费外,参保本人还应按参保时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个人、集体、政府应承担缴费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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