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1〕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其相关登记审批手续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一)国家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四)经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区域内的矿业权空白区。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具备条件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
(二)已设探矿权、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三)探矿权、采矿权正常延续、变更、注销。
第四条 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
第五条 煤炭资源、大中型金属矿产、大型以上非金属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配置给有相应资质、勘查技术能力强、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的大中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