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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将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更名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股。核定事业编制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印江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负责城乡低保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的落实;保障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按时审批、发放保障资金;做好各种表、册、证的编制、复核、签发,并妥善保管,实行档案化管理;编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统计、审核;负责城镇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等福利事业以及五保供养工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资金的发放;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执法大队,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就殡葬管理和经营服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有关法规、决议的起草、修改、补充和探讨;负责全县殡葬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执行情况及乱埋乱葬治理工作,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殡仪馆、公墓、墓地、丧葬用品店等殡葬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开展殡葬执法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工作,为营造依法殡葬、文明丧葬的良好社会氛围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所,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工作;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监督管理自治县殡仪馆、寿山公墓等殡葬、殡仪服务单位;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指导殡葬协会的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为自治县民政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民间组织的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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