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精简退职老职工救助、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开展示范活动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村(居)委会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承办县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县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助调处边界纠纷。
(八)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发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九)拟定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开展慈善救助工作,监督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的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规,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一)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殡葬事业发展长远和近期目标,规划殡仪服务设施的整体布局;规范并监督殡仪服务单位的经营、服务行为;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十二)负责全县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对受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拟定全县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全县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县老龄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保卫、宣传、信访、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协调各股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二)救灾救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