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与制订自治县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及有关自治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做好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及统计工作。
(七)积极参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古籍、民族古物、民族风情、民族历史等方面的普查研究、挖掘整理、抢救保护、陈列展览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人民政府、地委行署、县委县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一)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宣传、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干部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民族股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制订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制订全县民族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负责筛选、论证、报批民族经济建设项目,并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社会经济效益测算和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发展民族经济;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智力支边和扶贫工作;负责安排、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工作。
负责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学习,并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搞好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上报工作,及时调解民族纠纷;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相关工作;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调查研究自治县涉及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现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相关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教育、民族文化专项经费,促进自治县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少数民族人口等统计上报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参与组织全县性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