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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履行民族和宗教事务各项职责,贯彻落实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自治条例》等贯彻实施。

  (四)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参与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做好全县宗教活动情况调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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