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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意见

  以上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扣除相关税费或奖励后,应上缴国库的处置收入。
  五、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国库。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分别规定如下(见下表):

科技成果价值

收益分成额度

留归单位比例(%)

上缴市财政比例(%)

800万元以下

全部收益

100

0

800-5000万元(含800万元)

第一段

收益×(8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

100

0

第二段

收益×(1-8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

90

10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第一段

收益×(8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

100

0

第二段

收益×〔(5000万元-800万元)

/科技成果价值〕

90

10

第三段

收益×(1-5000万元/科技成果价值)

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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