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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意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意见
(京财文[2011]2028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和《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精神,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出售、转让等。
  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以出售、转让方式,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抄送中关村创新平台;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后将审批文件抄送中关村创新平台。
  三、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科技成果的,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所指的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包括:
  (一)本意见规定的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
  (二)北京市市属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有关规定,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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