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关停:
(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不合格擅自施工或擅自投入使用的;
(2)责令限期备案拒不备案的;
(3)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或使用的;
(4)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5)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律强制执行: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拒不执行的。3.发现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实施拘留: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
(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6)违反规定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
(7)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9)公众聚集场所或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0)存在其他应予实施拘留情形的。
4.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1)在消防大队组织的历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经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在本次行动中仍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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