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是研发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申报、老中医药专家名方验方收集、与中药研发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汇总、整理、报送中药研发企业申请研发资金的各种资料,并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
第八条 中药研发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材料,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保证项目按时完成;对研发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需要与北京市中药研究所签订有关协议。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药创新药物研究与开发;
(二)北京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中药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三)中药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新制剂、新剂型等技术研究与引进;
(四)老中医药专家名方验方、名院名药(制剂)的收集及成果转化;
(五)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产品及其它与中药研发有关的项目;
(六)中医药高技术人才短期服务和劳务支出;
(七)经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直接资助主要用于中药研发单位新产品研究开发、老中医药专家名方验方、名院名药(制剂)的收集及成果转化项目;在中药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投资规模较大、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对其就该项目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贷款贴息。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中药研发企业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报送研发资金申请。北京市中药研究所根据报送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与中药研发企业资金申请共同报送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第十二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接到研发资金项目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示范性及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北京发展中药产业有关政策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