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调增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
(二)外省市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标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存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增加、减少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或要求企业重复缴存保证金的;
(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支出、补足、返还等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对保证金账户疏于管理,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法〔2004〕266号)同时废止,原已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企业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凭新的《缴存卡》到各银行办理原保证金账户的撤销手续。
附件:
1、《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2、《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信息表》
3、《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卡》
4、《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用申请表》
5、《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6、《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
附件1: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