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资事实确凿但拒不承认或不采取积极措施支付工资的,有关部门可按以下程序应急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一)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事实,确认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额度,并在《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启用表》(以下简称《应急启用表》)签署意见。
(二)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应急启用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工工资发清后5日内将工资发放表送交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后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
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在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存卡》。
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经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分包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启用总承包企业保证金用于支付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
(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
(三)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保证金额度调整及退还
第十六条 本市企业和外省市进杭企业由于主项资质等级变动,造成保证金额度调整的,由企业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获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可减半缴存。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可减免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15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十八条 被应急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各级建设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保证金按照原标准的2倍缴存。一个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酌情增加其保证金缴存额度,但每家企业保证金缴存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保证金缴存额度调整的施工企业,应在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填写《杭州市建设行业工资保证金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金额变更申请,经核签后于15日内持《变更申请表》到保证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结束后,持原《缴存卡》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办理《缴存卡》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