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2011〕213号)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11〕102号)精神,经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意,现将《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缴存,用于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应急保障资金。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负责杭州市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并开设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保证金专户。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地注册企业保证金缴存及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证金专户根据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缴存、专项支取、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支付等按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