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乡(镇)交通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县乡道的监管单位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第五条 公路桥梁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乐山市公路管理局、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
第八条 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县道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维修等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实三类以上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4、制定特殊结构桥梁的定期检查计划,做好需特殊检查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每年年底前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7、督促做好公路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损失和修复情况。
8、组织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9、组织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实施。
10、督促检查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级交通管理站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监管责任人对桥梁的具体养护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