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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8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问题如下:
  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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