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二)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外设计的在建工程,应要求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根据《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
六条的规定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承担。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三)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四)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五)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
(六)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七)对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予以调整,并出具审计结论。对工程造价审减的项目,按照净审减额的30%收缴县财政,主要用于保障审计专项经费和聘请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费用。
(八)与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若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或在施工中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九)建设单位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
(十)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