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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财务收支、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工程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履行申报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报建立项资料。

  (二)概算审批、调整资料。

  (三)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四)经监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

  (五)工程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

  (六)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标底(或者拦标价)。

  (七)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入库、出库资料。

  (八)建设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九)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相关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聘请资质高、信誉好、业务精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等。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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