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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每年应将涉及的工程投资项目安排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报送审计机关,以便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

  第六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的结算,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建设单位应在5日内将合同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价款总额的20%预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机关审查,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方可支付剩余工程款”。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的,由财政从建设单位的款项中追缴。

  第八条 审计机关必须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二)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根据需要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债权债务、税费计缴、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五)对工程预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检查工程价款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六)对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其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八)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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