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寻政发〔200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实施意见、《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寻甸县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是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