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寻政发〔200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以及《昆明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五保对象,是指依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农村居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主管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