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营业证照注册登记时间可放宽为2003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地可放宽为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从事种养殖业但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除外)。
(七)对以现金交易为主、无法提供商业银行流水明细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以其他方式进行风险评估。
(八)杭政[2010]2号文件中的国家限制行业为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洗头、足浴、棋牌等经营活动。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措施
(一)除提供杭政[2010]2号文件规定的四种担保措施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选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选定银行)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市选定银行在向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定人员身份后,独立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放贷以及贷后跟踪等一系列工作。该部分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奖励由市选定银行享受。各区存储于市选定的银行的风险基金应不低于50万元(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实际确定额度),市本级按相同额度进行配套。
2、允许创业人员通过联保方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联保要求为3人以上。以联保形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共同向发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发起人为新杭州人的,向其经营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
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拥有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经济适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农民房等资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第三人自有或共有的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的房产(60周岁以上的第三人须有2套以上房产)作为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二)对以在岗职工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所在区域或以房产担保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房产所在区域,可放宽为杭州市区地域范围内。对以在岗职工作为担保措施所涉及的固定住所为自有或共有的经济适用房、仍在按揭的商品房、农民房的,也可提供担保。
(三)合伙人、股东之间不得提供互保(追加保证的除外)。
(四)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提供担保。社区(村)其他工作人员参照在岗职工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