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禁违反章程规定超标准收取私个协会会费
各级私个协会要依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规定和协会章程,严格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严禁擅自提高会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要按照区局、协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年检验照期间收取私营个体企业协会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工商办〔2009〕54号)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严禁将会费挪做它用
各级私个协会要增加会费收取的透明度,定期向会员公布收支明细,主动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私个协会会费要单独立账,保证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严禁有关部门以各种名义占用、变相占用或者挪用会费。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把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日程,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本地工商系统专项检查活动的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办公室牵头,监察室、计财处(科)、企业监管处(科)、私个协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及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狠抓措施落实,认真开展好专项检查。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各级工商机关办公室、监察室、计财处(科)、企业监管处(科)、私个协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协调配合,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协商机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确保专项检查有序、有效开展,达到预期目的。
(三)边查边改,加强指导
各级工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自查自纠与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检查。要始终坚持边查边改,检查中发现什么问题,纠正什么问题,并注重建立完善制度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各地州市工商局要加强对本地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要通过明察暗访、回访市场主体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检验专项检查开展的情况及成果。各地州市工商局要在2011年6月25日前将本地工商系统专项检查情况向区局办公室和监察室报告,并抄报区协会秘书处。区局将在专项检查期间成立检查组,适时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并向全疆工商机关通报检查督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