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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中购建属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应严格按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超过配置标准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不予审批。经批准购建的,纳入单位存量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购置资产的,省级及以上部门(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中资产购置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的配置价格参照当年市政府集中采购及预算标准。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上述规定购置的用于市本级以外单位的资产,应在完成购置后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有关资产调拨手续。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应将资产调拨文件清单抄送调入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调剂。

  本部门内实行同一财政经费补助形式的单位间的资产调剂,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不同财政经费补助形式单位间的资产调剂,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由市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用资产调拨的方式配置资产的,应由资产调出、调入单位提出调拨资产的申请,列明需要调拨资产的理由,资产的规格(型号)、价值、数量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资产调拨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资产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原有办公用房进行重新装修的(零星维修除外),应提交房屋装修的申请文件,列明需要装修的理由,房屋的坐落地址、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功能,原装修的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需装修的部位及面积等具体情况,测算经费额度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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