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办〔2011〕123号)
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农产办〔2007〕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农办
杭州市财政局
2011年9月20日
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建立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难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农产办《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意见》,特对《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在市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为本市农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养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担保机构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
2、有固定场所和专职人员,有完善的担保章程;
3、机制灵活,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4、担保资金运行质量好,年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
5、为中小农业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6、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平均担保额(仅指对农担保,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三、补助标准
按年日平均担保额的1.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