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1.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拓宽培训渠道,健全和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继续实施《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吸引、组织从事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吸纳优秀教练员、运动员,授予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体育指导服务活动中的引领作用。在全市晨晚练辅导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级体育协会等实现社会体育指导员配备全覆盖。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成立石家庄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立培训基地,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档案,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在项目推广、活动组织、信息咨询、业务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3.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加强对高危险性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的管理,逐步做到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和指导高危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
(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体育院校学生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和组织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服务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树立崇尚互助、强健体魄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举办全民健身事业,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