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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1]220号)


各市卫生局,各相关县(市、区)卫生局,省妇女保健院、省儿童保健院: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政发〔2011〕54号)要求,特制定《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全面完成项目确定的各项任务。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十二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改善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是建设卫生强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妇幼保健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根本目的。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妇儿工委组织下,自2001年,我省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精神,对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实施的母婴健康工程,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自2005年到2010年,36个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从19.35/10万下降到10.94/10万、婴儿死亡率从8.16‰下降到4.0‰、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0.68‰下降到7.0‰。母婴健康工程项目的实施,保障了妇幼保健工作指标的稳步提高,促进了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改善,提高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水平,使妇幼保健的各项指标继续走在了全国先进行列。
  为了继续巩固、深化和扩大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经与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 “十二五”期间在36个欠发达地区继续实施母婴健康工程项目,为每个项目县每年投入10万元项目经费和必要的基础抢救设备经费,进一步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妇幼保健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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