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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在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探索亚专科若干年的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毕业后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省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各地成立相应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及以上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3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要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管理部门与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应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基地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录计划。培训对象和培训基地按照招录计划和招录原则,完成报名和学员招录。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要做好相关指导和调配工作,涉及学员辖区外调配,报上一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筹解决。整个招录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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