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2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大力促进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可持续发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卫生部的《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卫人发〔2011〕15号)及卫生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多发病的合格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中医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