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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人事、监察机构具体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出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的,法规机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终审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监察机构提起错案责任追究动议,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后,由监察机构依照行政监察责任追究法定程序予以调查处理。

  对错案责任的调查审结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作出后,监察机构应当面送达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并抄送人事机构。

  第十五条 被追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责任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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