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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调查取证等行为,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人员承担责任。

  (七)行政处罚意见经相关单位会签出现错案的,由主办单位及其经办人承担主要责任,会签单位及其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八)经过集体研究、认定出现错案的,由召集集体研究的单位及其经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集体研究持赞同意见的其他单位、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集体研究、决定改变召集单位提供研究的定性结论致使出现错案的,由参加集体研究持赞同意见的单位、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因召集单位提供资料错误、失实致使出现错案的,由召集单位及其经办人承担责任,参加集体研究的其他单位、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造成的违法或者不当责任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致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执法监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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