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8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四川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行政处罚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令发生错案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错案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可以直接或者参与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错案的调查,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