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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件3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
建设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
  甲方名称:  物价局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规划布局、选点等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过程有关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条 乙方应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品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平价商品目录管理的要求。
  甲方可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应当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乙方经营平价商品目录中所列农副产品,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乙方相关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乙方经营平价商品目录中所列农副产品,平时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
  第六条 乙方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农副产品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原则对其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乙方作为甲方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甲方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九条 甲方应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主要义务、管理制度及价格诚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甲方应当规范和完善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标识管理,指导和督促乙方积极履行公示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规定,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大变更或重大产权转让、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质,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1.未按平价商品目录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2.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属实,造成较大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乙方不按照甲方批准用途使用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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