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5、确保同质平价商品的售价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二)规范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运营管理。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协议书》(附件3),明确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发生异动时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1、在商店门面或平价商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悬挂平价商店牌匾,牌匾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独立设立的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二是在连锁超市内部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三是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的称“平价农副产品摊位”。
2、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内设置全市统一的“平价商品”标识及购物指引标识,营造平价经营的氛围。平价农副产品应相对集中摆放,方便群众购买;
3、统一明码标价,平价农副产品应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进行标价,非平价商品不得使用。平价农副产品不得以“大特价、大甩卖”等形式促销。
4、在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食品检测报告等。
5、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当符合《厦门市第一批平价农副产品目录》(附件4),经营者可根据不同季节适时调整品种,如需增加目录外品种,应当报政府价格部门备案。平价农副产品在市场平稳时期要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当发生价格异动和市场短缺时,依照市政府要求以政府协议价平抑市场价格,经营者应积极组织产品调运和市场投放,同时按照与市物价局协商的调控价格,以“先控后补”为原则销售产品;价差损失由市物价局测算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兑现,其补贴费用从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经费中列支。
6、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
7、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配备专(兼)职采报价员,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价格调查、价格预警等工作。
8、经营者应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有条件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9、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建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监督考核机制。
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和奖优罚劣机制,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平价商店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经营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平价商店资质。定期开展“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示范点”评比活动,鼓励平价商店稳价销售,提供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促进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建设。
(责任分工: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成立厦门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物价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林局、市粮食局等各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物价局),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负责,协调组织相关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定期研究解决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和场地挂钩,组织对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市政府办公厅将平价商店(专营区、摊位)建设列入督办事项,对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局从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一定的额度,作为市物价局建设平价商店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平价商店的初期建设与装修经费、补贴经营者执行政府调控协议价而产生的经营费用和价差损失、开展专项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等,并对成效突出的经营网点给予适当的奖励。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测算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