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监管办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监管办及时更新《目录》。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自觉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参照《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