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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服务平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提供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为各职能部门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五)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八)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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