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3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关于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金融办、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编办、国资委、审计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 民防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