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队伍保障
驻厦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海啸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海啸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海啸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建立防海啸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海啸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筹措市、区两级防海啸经费,用于遭受海啸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海啸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5.3 技术保障
5.3.1依托市海洋与渔业应急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海啸灾害视频会商。
5.3.2 建立海啸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海啸信息的共享。
5.3.3建立高效、快速海啸预警信息发送网络,并在海啸高风险区中的经济开发区、滨海旅游区、港口码头等建立海啸警报系统与显示系统。
5.3.4加强我市海域海啸数值预报模式以及基于数据库技术的地震海啸快速数值预警系统的研发。
5.3.5 加强海啸灾害应急观测能力建设,增设布放海啸浮标、潮位测点,强化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海啸、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海啸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6.2 培训
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观测、预报等专门人才。
6.3 演习
6.3.1各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海啸灾害的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