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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5.11 驻厦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4.5.12 全市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市海啸应急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4.5.13 市监察局对各部门、防海啸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海啸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6 警报解除
  根据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解除通报,海啸Ⅲ、Ⅳ级警报解除由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海啸Ⅰ、Ⅱ级警报解除由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出通知。
  4.7 灾后工作
  4.7.1 市海啸应急指挥部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7.2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海啸应急指挥部。
  4.7.3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4.7.4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防海啸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4.7.5 根据受灾情况,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省、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沿海各级政府要在易受海啸影响的沿海村镇、码头、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及其他沿海人口稠密的重要场所配置以音箱、喇叭、显示等为末端报警装置的报警点,确保海啸警报音响广覆盖到各个角落,第一时间让沿海广大人民群众收到海啸警报信息。同时,配置移动警报车,扩大海啸警报的受众范围。
  5.1.2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海啸信息畅通的责任。
  5.1.3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海啸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4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警报装置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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