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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4.4.3根据会商意见,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防海啸通知。
  4.4.4 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的会商。
  4.4.5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加强值班,主动与市海洋预报台联系,密切注意海啸发展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海啸工作,对海啸可能影响区域做出防海啸安全部署。
  4.5 Ⅱ级、Ⅰ级响应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Ⅱ级、Ⅰ级警报
  4.5.1 将海啸预警信息迅速分发到海啸风险区,拉响海啸警报,并出动警报车加强在沿海地区的巡逻。
  4.5.2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落实部署全市防御工作。主持召开海洋与渔业、地震、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商,分析海啸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部署防御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发布防海啸紧急通知。
  4.5.3 加强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省海洋预报台的会商,厦门海洋预报台每30分钟向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沿海潮位情况。
  4.5.4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海啸警报发布工作,密切监视海啸发展动态,做好上传下达,收集相关部门和各区防海啸工作情况。
  4.5.5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各地防海啸部门应立即部署落实防海啸各项准备工作,传达贯彻防海啸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海啸准备工作情况上报办公室。
  4.5.6市海啸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舶离开危险区域、所有海上渔排养殖人员、不具备相应防灾能力的进港船舶上人员以及沿岸危险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海上船只数量。
  4.5.7 根据海啸发展趋势,市海啸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部署:
  4.5.7.1 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人员撤离;
  4.5.7.2 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
  4.5.7.3 适时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高速公路、铁路、码头、机场;
  4.5.7.4 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4.5.7.5 根据海啸灾害实际情况,做出及时启动避难场所等相应部署。
  4.5.8 必要时,市海啸应急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海啸状态,动员全市人民投入到防海啸抢险救灾工作中。
  4.5.9必要时,除防海啸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海啸急需的物资和装备。
  4.5.10 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海啸紧急警报、市海啸应急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海啸知识等,并根据海啸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海啸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开设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海啸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海啸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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