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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镇村债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将经批准或备案的镇、街级债务列入财政预决算管理,并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性质或用途使用举债资金。各镇、街每年的财政决算应当全面、如实地统计和填报本级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债务纳入村、居账务统一核算,禁止设账外账,并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性质或用途使用举债资金;对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和完善镇村债务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建立镇村债务台账,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报送各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区要建立镇街村居债权债务基础数据资料库,加强对镇村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的实时监控,定期通报各镇村债务基本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区域内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分别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镇村债务风险的控制

  第十七条 各镇、街、村、居兴建公共基础设施、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项目及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举债进行建设。

  前款中按规定确需由镇、街、村、居配套资金的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落实配套资金来源或提出可操作的资金平衡方案后方可启动。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镇村债务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结合各镇、街、村、居实际收支情况,严格执行镇村债务总额控制,有效监测和控制镇村债务风险。

  第十九条 各区应当按照本区域内镇村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镇村债务偿债准备金,纳入本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未能及时偿还的镇村债务的临时垫付及需承担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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