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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以下项目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通过举债筹集资金:

  (一)道路建设、海堤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旧村改造新村建设,镇、街、村、居综合办公及活动场所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中小学校舍、公共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四)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及津补贴等日常运行管理经费;

  (五)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条 对符合第八条规定举借新增债务的,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送审批或备案:

  (一)镇政府、街道办举借债务的,应提交镇、街债务计划书面申请,具体包括举债的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或用途、项目投资概算、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及本镇村债务收支基本情况等,经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查、报区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必须经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居债务计划书,具体包括举债的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或用途、项目投资概算、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村居民大会讨论结果及本村、居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等,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区农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各区农业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报送备案的7个工作日内责成其进行改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各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在审核或备案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和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镇、街和村、居向非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其借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禁止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按程序举债或未按程序履行审批、备案。对未履行规定程序和领导干部私自借入的债务,不得纳入账内核算,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各镇、街、村、居新增债务,对各镇、街、村、居到期无法偿还的新增债务承担化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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