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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债务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审查镇、街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年度财政预决算中债务情况审查和统计工作;

  (四)负责镇、街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镇、街债务风险;

  (五)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清理化解工作;

  (七)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级主管农业的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的公开情况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村、居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村、居债务风险;

  (四)负责向市级农业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五)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农业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负责审查村、居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全面、如实地统计本级镇村债务情况,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报送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

  (四)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本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镇政府、街道办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镇村债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控制举借债务,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仅限用于事关镇、街、村、居区域整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具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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