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债务计划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审查镇、街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年度财政预决算中债务情况审查和统计工作;
(四)负责镇、街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镇、街债务风险;
(五)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六)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清理化解工作;
(七)负责镇政府、街道办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八)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级主管农业的部门职责主要是:
(一)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项目、金额及资金使用的公开情况及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村、居债务日常统计,监测和控制村、居债务风险;
(四)负责向市级农业部门报送本区域镇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分析评价报告;
(五)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六)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区级农业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负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债务计划的备案工作;
(二)负责审查村、居债务偿债资金来源和向非金融机构举债的利率水平;
(三)全面、如实地统计本级镇村债务情况,定期向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报送本级镇村债务变动情况明细表;
(四)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本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举债资金使用管理及债务化解补助资金监督检查;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镇政府、街道办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镇村债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控制举借债务,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仅限用于事关镇、街、村、居区域整体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具有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生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