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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镇村债务,规范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债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基层财政债务风险,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债务,是指镇政府、街道办及其所属的具有融资功能的投资公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上级政府、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需由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最终偿还义务的债务。

  第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原则上不得举债,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并遵循“严格控制、归口管理、有效监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政府、街道办举借的债务由各区政府统一归口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举借的债务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统一归口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镇村债务的控制、举债计划的制定和具体执行等相关工作。

  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镇村债务的审批、备案、监控、审计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职责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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