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备案,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具备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经过备案并已向社会公布的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 袋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生产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农村(农民建房除外)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每吨4元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政策。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办理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决算书;
(二)使用水泥(散装水泥、包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票原件(审核后退回)及有关专用设施使用证明材料;
(三)使用预拌砂浆应提供供货单位的备案登记证明;
(四)专项资金预收款收据;
(五)按审核要求所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结算手续。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返退和使用,苏州市区(吴中区除外)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返退和使用。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