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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1〕1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苏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
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由经信、财政、工商、住建、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苏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负责苏州市区(吴中区除外)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吴中区依法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的指导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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