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形式
1、社区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
2、超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
3、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平价直销区。
4、鼓励和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办农副产品惠民销售站(点)。
(四)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或销售区域,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设立的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大型超市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超市便利店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集贸市场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以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市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3、实行产销对接,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物价部门签订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4、销售的农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五)设立程序
1、拟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的单位和组织,应向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区)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
3、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牌证。
(六)退出机制
平价直销店(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价、商务部门取消其平价直销店(区)资格并收回牌证,停止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不正常经营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经营的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七)扶持政策
1、实行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鲜活农副产品进入平价直销店(区)销售的配送货车优先给予办理城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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