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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教法函[2011]15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厅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1986年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法实施实施办法(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由各处室梳理);

  (三)现行有效的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新教政法[2011]4号和附件2)。

  二、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教育法规。

  一是清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和扣押物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清理地方性法规在对法律做具体规定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三是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该法律的地方性法规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四是是否设定了加处滞纳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五是是否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允许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六是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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