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
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日形成的债务。
四、偿债资金来源筹集偿债资金渠道: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
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
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
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地区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以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积极申请自治区财政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各县市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汇总表》。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地区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二)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地、县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喀什地区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喀署发[2011]73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县市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